
一、執(zhí)法主體
1.單位名稱:盤錦市大洼區(qū)應急管理局
2.執(zhí)法人員名錄

二、執(zhí)法職責
依法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guī)行為;負責安全生產執(zhí)法綜合性工作,指導協調和監(jiān)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工作;組織編制安全生產執(zhí)法計劃,加強執(zhí)法隊伍建設和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承辦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的受理和查處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統(tǒng)計分析工作;查處相關案件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三、執(zhí)法權限
查處盤錦市大洼區(qū)域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違法、非法行為及生產安全事故。
四、執(zhí)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5.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6.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7.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試行)
8.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
五、執(zhí)法程序
盤錦市大洼區(qū)應急局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的規(guī)定(試行)
一、案件來源
執(zhí)法檢查、投訴、舉報、同級其他部門移交或者上級交辦、轉辦的案件等。
二、監(jiān)督檢查
執(zhí)法人員在依據法律法規(guī)及執(zhí)法計劃開展監(jiān)督檢查工作時,要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規(guī)范填寫《現場檢查方案》《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等執(zhí)法文書。監(jiān)督檢查中,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物品,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yè)場所,情況緊急需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給予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局分管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局分管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實施查封扣押時,需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場所、設施、財物)清單》一式兩份并當場交付,分別由當事人和執(zhí)法人員保存。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需經局分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三、立案審批
案件承辦部門負責立案、行政強制、查封扣押、聽證、處罰等程序的統(tǒng)一編號,案件承辦部門在履行程序前,統(tǒng)一登記編號。
執(zhí)法檢查、投訴、舉報、同級其他部門移交或者上級交辦、轉辦等案件中,發(fā)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違法行為的初步證據,屬于本部門管轄和職責范圍內,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 案件承辦科室填寫《立案審批表》,由案件承辦人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局分管負責人審批立案。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的,5日內完成補辦的立案審批手續(xù)。
四、調查取證
案件承辦人要認真組織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有關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等。在根據需要取得相關證據時,要正確、規(guī)范填寫相應執(zhí)法文書。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案件承辦人應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經局分管負責人批準后,下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及《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案件調查結束,案件承辦人制作《案件處理呈批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規(guī)科審查。
五、案件審理
政策法規(guī)科在收到案件承辦人遞交案件材料后,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對案件違法事實及證據、執(zhí)法程序、適用法律法規(guī)以及自由裁量等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特殊情況的,不超過5個工作日。
對審查未通過的案件,政策法規(guī)科在《行政處罰案件法制機構核審意見書》中簽署補充完善意見,提出修改或補充建議,由案件承辦人補充完善并重新報審。
經政策法規(guī)科審查通過的案件,局分管負責人在《案件處理呈批表》上簽署意見。
六、處罰告知
經審批的案件,由案件承辦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案件承辦人應同時制作《聽證告知書》,送達行政相對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要求進行陳述申辯的,聯系人為案件承辦人。
七、陳述申辯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案件承辦人要及時整理《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并收集其它陳述申辯材料,結合當事人陳述申辯證據及理由情況,再次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局分管負責人在《案件處理呈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
對當事人未進行陳述申辯或未申請聽證的案件,案件承辦人按照前款審批的《案件處理呈批表》實施。
八、聽證
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三日內書面提出聽證要求的,由案件承辦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辦理。
九、集體討論
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的需經局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1)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2)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zhí)業(yè)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4)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自由裁量結果。
十、送達
經批準的案件,案件承辦人應及時按規(guī)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缎姓幜P決定書》的作出日期為批準或決定日期,案件承辦人必須在7日內(自批準或決定之日算起)依法送達當事人。
十一、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案件,將依法辦理。
十二、執(zhí)行
案件承辦部門要在法定期限內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仍不履行的要依法辦理。
十三、催繳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案件承辦人應及時下達《罰款催繳通知書》。經催繳,當事人不履行的要依法辦理。
十四、延期或分期繳納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申請,案件承辦人核查情況屬實的,填寫《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審批表》并提出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意見,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后,案件承辦人對當事人下達《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批準書》。
十五、結案
一般程序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客觀原因在30日內無法完成的,案件承辦人應在期限屆滿前10日制作案件延期辦案審批表,寫明案件基本情況及申請延期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并經局領導批準后,應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對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的,案件承辦人要在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后,對生產安全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下達《整改復查意見書》。復查合格的,由案件承辦人填寫結案審批表,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報局分管負責人審批結案。
十六、備案
對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yè)、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yè)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司法部門備案。
十七、文書歸檔
案件卷宗按照檔案管理原則,由案件承辦人整理規(guī)范裝訂歸檔,并于結案后30日內,移交辦公室統(tǒng)一保存。
本規(guī)定從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盤錦市大洼區(qū)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水平,防止和糾正違法及不當的行政處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jiān)總局15號令)、《遼寧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查辦法》,結合盤錦市大洼區(qū)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qū)應急局各股室和綜合行政執(zhí)法大隊(以下簡稱案件承辦股室)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重大行政處罰時的案件審查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qū)應急局成立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委”),負責對立案查處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案審委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guī)股,具體負責案審委日常工作。
第四條 案審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由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各位分管領導兼任。委員由各案件承辦股室和政策法規(guī)股負責人擔任。
第五條 案審委負責審查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包括:
(一)對個人處以2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罰款的案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二)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等處罰的案件;
(三)吊銷有關許可證;
(四)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案件;
(五)擬提請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案件;
(六)領導交辦需要提交案審委討論的其它案件。
第六條 案審委審查案件,實行集體審核制度。其工作職責是:
(一)審查案審委辦公室報送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
(二)提出審查意見。
第七條 案審委辦公室的職責:
(一)對案件承辦股室提交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核;
(二)提請召開案審委會議。在會議召開3日前向案審委成員報送有關案件材料,并將會議有關事項通知案審委成員;
(三)負責案審委會議記錄;
(四)負責案審委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案件承辦股室負責案件的立案、調查,提出擬處罰建議。擬處罰建議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
第九條 案件承辦股室向案審委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相關案件材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負責。
(一)作出行政處罰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材料;
(二)《立案審批表》、《詢問筆錄》、《勘驗筆錄》、《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復查意見書》、《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強制措施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書》等表明案件事實、證據和執(zhí)法程序的執(zhí)法文書;
(三)其他證據材料。
第十條 案審委辦公室對案件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初步審核意見;案件通過初步審核,案審委辦公室向案審委主任提議召開案審委會議。
初步審核未通過的,案審委辦公室將相關材料退回案件承辦股室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
案審委辦公室應當在接到案件承辦股室報送的案件材料或案件補正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
第十一條 案審委主任召集、主持召開案審委會議。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主持召開案審委會議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會議。
案審委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參加,并且參加委員數占案審委成員總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
委員不能參加案審委會議的,可以委托股室工作人員代表其行使案審委委員職權。
第十二條 案件審查實行民主集中制及集體討論、集體負責的原則。案審委的審查意見必須獲得半數以上參加案件審查的委員同意方能通過。少數人的意見可以保留并記錄在卷。案審委當場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會議主持人可以宣布暫不作出審查意見,另行審議。
第十三條 案審委召開會議,案件承辦股室陳述主要案情和初步處理意見,案審委辦公室陳述案件程序合法性審查、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初步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案審委對案件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正確;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處罰是否適當。
第十五條 案審委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并提出以下審查意見:
(一)確有應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提出行政處罰的審查意見;
(二)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由案件承辦部門補充調查。補充調查后仍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案件依法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建議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案審委審查意見報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案件承辦股室根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批準后可延長至180日。案審委審查案件的時間在案件調查時間范圍之內。
第十八條 案審委審查的案件在案件處理的其它階段按行政處罰相關規(guī)定進行。
第十九條 區(qū)應急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10日內,由案審委辦公室分別向市應急管理局和區(qū)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六、救濟途徑
1.撥打監(jiān)督舉報電話:6780439 6780436 6988838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