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遼盤(大)城罰決字〔2024〕第9號
當事人:蘇 越:1985年8月30日出生;39歲;漢族;工作單位:盤錦旭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本科文化;身份證號碼:21110219850830**** ;住址:遼寧省鞍山市臺安縣臺安鎮(zhèn)繁榮南街23-1號樓;電話:1379504****。
你于2024年10月11日在盤錦旭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的盤錦市大洼區(qū)高中附屬公辦幼兒園新建項目中,實施了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本機關 2024 年 11 月 28 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于2024年9月10日至今在盤錦旭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的盤錦市大洼區(qū)高中附屬公辦幼兒園新建項目中任職安全員,2024年10月11日省住建廳在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省級督查中發(fā)現該項目施工中腳手架頂部連墻件整層缺失,你于該項目任職安全員期間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盤錦市大洼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單、調查詢問筆錄,證明違法事實與實施主體;
證據二:現場照片及說明,證明違法現場真實存在;
2024 年12月11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遼盤(大)城罰先告字〔2024〕第9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遼盤(大)城罰聽告字〔2024〕第9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
你(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 你于2024年10月11日在盤錦旭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的盤錦市大洼區(qū)高中附屬公辦幼兒園新建項目中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能積極配合調查,在限期內整改完畢,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本機關開具繳款通知書,并按要求到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分行所屬的營業(yè)網點繳納罰款至財政非稅收入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大洼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大洼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盤錦市大洼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2024年12月27日
聯 系 人:趙丹 李光 聯系地址: 大洼區(qū)泰山中路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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