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大明委員:
根據新修訂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2018年2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點。因此我辦對信眾人數較多、規(guī)模較大的基督教私設聚會點正在協(xié)調相關部門是否可以設立臨時宗教活動場所,目前我區(qū)沒有設立臨時宗教活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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