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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子項名稱(無子項時無需填寫) |
權力類型 |
地方權力編碼 |
子項地方權力編碼(無子項時無需填寫) |
行使主體(所屬部門) |
承辦機構(實施主體) |
實施依據(jù) |
責任事項內容 |
責任事項依據(jù) |
追責對象范圍 |
追責情形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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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信訪人提出的符合《信訪條例》規(guī)定的信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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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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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盤錦市大洼區(qū)委區(qū)政府信訪局 |
【行政法規(guī)】《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2005年1月10日頒布)。 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⑵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⑶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⑷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⑸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符合上述范圍并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受理。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規(guī)范性文件】《國家信訪局關于規(guī)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2014年5月1日) 第四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網(wǎng)上投訴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jù)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首先接談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第六條 對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以及已經(jīng)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來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七條 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并引導來訪人走復查(復核)程序。 第九條 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但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請求復查(復核)的,不再受理。 已經(jīng)?。ㄗ灾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jīng)復核終結備案并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tǒng)的信訪事項,來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十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對應到而未到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或者省級相關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已經(jīng)復核終結的,不再受理。 |
1.受理責任:接待和辦理群眾來信來訪,登記信訪事項,對符合受理范圍的信訪事項做出受理決定;對不在受理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做出不受理決定,并告知信訪人的職責。 2.審理責任: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理由的職責。 3.答復責任:對在受理范圍內的信訪事項進行答復的職責。 4.保密責任:為提供檢舉揭發(fā)及有關情況的信訪人保密的職責。 5.反饋責任:研究論證和采納信訪人建議、意見的職責。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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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應由本級人民政府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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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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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盤錦市大洼區(qū)委區(qū)政府信訪局 |
【行政法規(guī)】《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2005年1月10日頒布)。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舉行聽證,經(jīng)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規(guī)范性文件】《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遼寧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fā)〔2014〕14號)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qū),下同)人民政府授權所屬信訪局成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本地區(qū)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同時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受理信訪人依據(jù)國務院《信訪條例》提出的應由本級人民政府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在10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 (一)不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至第九條規(guī)定的事項; (二)2005年5月1日前已辦結,信訪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實或者理由的信訪事項; (三)復查、復核申請屬于其他行政機關受理范圍的事項;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事項; (五)信訪人對信訪事項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
1.受理責任: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信訪事項。 2.審查責任: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信訪事項。 3.答復責任: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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