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jù) | 處罰標準 | 備注 | |||
| 違法程度 | 適用情節(jié) | 裁量階次 | 具體標準 | ||||
| 一.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類 | |||||||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
| 1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等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gòu)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nèi)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罰款,數(shù)額為10萬元以下。 |
輕微 |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財政資金沒有損失,且違法主體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 | 從輕處罰 | 警告 | ||||
| 一般 | 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財政資金沒有損失的。 | 一般處罰 | 1.警告 2.并處以低于2.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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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給財政資金造成損失的; 2.違法主體不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或者提供虛假事實的。 |
較重處罰 | 1.警告 2.并處以2.5萬元以上低于5萬元罰款 3.可以在一至兩年內(nèi)禁止采購代理機構(gòu)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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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 2. 受過該類行政處罰后,再次發(fā)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從重處罰 | 1.警告 2.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可以在兩至三年內(nèi)禁止采購代理機構(gòu)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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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gòu)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nèi)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罰款,數(shù)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
較輕 | 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財政資金沒有損失,且違法主體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 | 從輕處罰 | 處以5萬元以上低于10萬元罰款 | |
| 一般 | 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財政資金沒有損失的。 | 一般處罰 | 1.處以10萬元以上低于15萬元罰款 2.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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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給財政資金造成損失的; 2.違法主體不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或者提供虛假事實的。 |
較重處罰 | 1.處以15萬元以上低于20萬元罰款 2.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3.可以在一至兩年內(nèi)禁止采購代理機構(gòu)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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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 2.受過該類行政處罰后,再次發(fā)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從重處罰 | 1.處以2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2.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3.可以在兩至三年內(nèi)禁止采購代理機構(gòu)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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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違反本法規(guī)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gòu)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nèi)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違法主體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使原采購文件及時找到或恢復,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從輕處罰 | 處以2萬元以上低于4萬元罰款 | |
| 一般 | 1.原采購文件雖已找到或恢復,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原采購文件損毀.丟失,無法恢復的,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一般處罰 | 處以4萬元以上低于6萬元罰款 | ||||
| 較重 | 原采購文件損毀.丟失,無法恢復的,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較重處罰 | 1.處以6萬元以上低于8萬元罰款 2.可以在一至兩年內(nèi)禁止采購代理機構(gòu)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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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受過該類行政處罰后,再次發(fā)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從重處罰 | 1.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可以在兩至三年內(nèi)禁止采購代理機構(gòu)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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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等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nèi)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gòu)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
輕微 |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1.違法供應商未被確定為中標成交供應商的; 2.違法主體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 |
從輕處罰 | 1.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低于千分之八的罰款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年 3.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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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1.違法供應商被確定為中標成交供應商的; 2.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財政資金沒有損失的。 |
一般處罰 | 1.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低于千分之八的罰款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年至二年 3.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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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違法供應商被確定為中標成交供應商; 2.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給財政資金造成損失的。 |
較重處罰 | 1.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低于千分之八的罰款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二年至三年 3.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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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違法主體不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或者提供虛假事實的; 2.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 3.受過該類行政處罰后,再次發(fā)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從重處罰 | 1.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三年 3.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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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集中采購機構(gòu)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隱瞞真實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集中采購機構(gòu)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 輕微 |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違法主體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自行改正錯誤的。 | 從輕處罰 | 處以2萬元以上低于5萬元的罰款 | ||||
| 一般 | 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后,違法主體按時改正的。 | 一般處罰 | 處以5萬元以上低于10萬元的罰款 | ||||
| 較重 | 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后,違法主體未按時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 較重處罰 | 處以10萬元以上低于15萬元的罰款 | ||||
| 嚴重 | 1.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 2.受過該類行政處罰后,再次發(fā)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從重處罰 | 1.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取消代理采購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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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 6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方式實施采購等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chǎn)遭受損失;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u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zhì)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jié)果; (十)未按照規(guī)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
輕微 |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財政資金沒有損失;且違法主體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 | 從輕處罰 | 警告 | ||||
| 一般 | 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財政資金沒有損失的。 | 一般處罰 | 1.警告 2.并處以低于2.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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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給財政資金造成損失的; 2.違法主體不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或者提供虛假事實的。 |
較重處罰 | 1.警告 2.并處以2.5萬元以上低于5萬元罰款 3.可以在一至兩年內(nèi)禁止采購代理機構(gòu)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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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 2.受過該類行政處罰后,再次發(fā)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從重處罰 | 1.警告 2.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可以在兩至三年內(nèi)禁止采購代理機構(gòu)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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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財政資金沒有損失;且違法主體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 | 從輕處罰 | 1.警告 2.并處以2000元以上低于5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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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財政資金沒有損失的。 | 一般處罰 | 1.警告 2.并處以5000元以上低于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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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給財政資金造成損失的; 2.違法主體不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或者提供虛假事實的。 |
較重處罰 | 1.警告 2.并處以1萬元以上低于1.5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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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 2.受過該類行政處罰后,再次發(fā)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從重處罰 | 1.警告 2.并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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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供應商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等違法行為 |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zhuǎn)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chǎn)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
輕微 |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財政資金沒有損失;且違法主體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 | 從輕處罰 | 1.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低于千分之八的罰款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年 3.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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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財政資金沒有損失的。 | 一般處罰 | 1.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低于千分之八的罰款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年至二年 3.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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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給財政資金造成損失的; 2.違法主體不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或者提供虛假事實的。 |
較重處罰 | 1.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低于千分之八的罰款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二年至三年 3.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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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 2.受過該類行政處罰后,再次發(fā)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從重處罰 | 1.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三年 3.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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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nèi)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nèi)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一)捏造事實; (二)提供虛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jù)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
較輕 | 政府采購合同未履行,財政資金沒有損失;且違法主體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 | 從輕處罰 | 1.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2.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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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違法主體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未導致財政部門做出錯誤決定的。 | 一般處罰 | 1.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2.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1年至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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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違法主體不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或者提供虛假事實,導致財政部門做出錯誤決定的。 | 較重處罰 | 1.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2.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2年至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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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 2.在接受該類行政處罰后,再次發(fā)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從重處罰 | 1.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2.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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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jié)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 輕微 |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未影響中標結(jié)果,財政資金沒有損失的,且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 | 從輕處罰 | 1.警告 2.并處以2000元以上低于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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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未影響中標結(jié)果,財政資金沒有損失的,但不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 | 一般處罰 | 1.警告 2.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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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違法行為影響中標.成交結(jié)果的。 | 較重處罰 | 1.處以2萬元以上低于3萬元的罰款 2.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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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違法行為影響中標.成交結(jié)果的,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給財政資金造成損失的; 2.違法主體不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或者提供虛假事實的; 3.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 4.受過該類行政處罰后,再次發(fā)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從重處罰 | 1..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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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第三款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
輕微 |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未影響中標結(jié)果,財政資金沒有損失;且違法主體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 | 從輕處罰 | 1.處以2萬元以上低于3萬元的罰款 2.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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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未影響中標結(jié)果,財政資金沒有損失;但違法主體不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 | 一般處罰 | 1.處以超過3萬元低于4萬元的罰款 2.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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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影響中標結(jié)果; 2.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給財政資金造成損失的; 3.違法主體不配合財政部門調(diào)查或者提供虛假事實的; |
較重處罰 | 1.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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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違法行為涉及的采購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 2.受過該類行政處罰后,再次發(fā)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
從重處罰 | 1.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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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財務會計管理類 | |||||||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 12 |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 |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 (四)以未經(jīng)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nèi)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五年內(nèi)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
輕微 |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不予處罰 | 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限期改正,不予處罰 | |
| 較輕 |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從輕處罰 | 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限期改正,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低于五千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兩千元以上,低于三千元的罰款。 | ||||
| 一般 | 1.主觀故意違法,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持續(xù)時間一個會計年度以上,但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一般處罰 | 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限期改正,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低于一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低于五千元的罰款。 | ||||
| 較重 | 1.連續(xù)多次違法,持續(xù)時間兩年以上。 2.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
較重處罰 | 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限期改正,并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低于三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低于一萬元的罰款。 | ||||
| 嚴重 | 1.造成嚴重后果。 2.已經(jīng)被行政處罰后再次違反規(guī)定的 |
從重處罰 | 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限期改正,對單位并處三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接負責的會計人員五年內(nèi)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
| 13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 《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nèi)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較輕 |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從輕處罰 | 予以通報。 | |
| 一般 | 1.主觀故意違法,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持續(xù)時間一個會計年度以上,但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一般處罰 | 予以通報,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低于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低于一萬元的罰款。 | ||||
| 較重 | 1.連續(xù)多次違法,持續(xù)時間兩年以上。 2.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
較重處罰 | 予以通報,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低于六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低于三萬元的罰款。 | ||||
| 嚴重 | 1.造成嚴重后果。 2.已經(jīng)被行政處罰后再次違反規(guī)定的。 |
從重處罰 | 予以通報,對單位并處六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會計人員五年內(nèi)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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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nèi)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一般 | 1.主觀故意違法,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持續(xù)時間一個會計年度以上,但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一般處罰 | 予以通報,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低于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低于一萬元的罰款。 | |
| 較重 | 1.連續(xù)多次違法,持續(xù)時間兩年以上。 2.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
較重處罰 | 予以通報,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低于六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低于三萬元的罰款。 | ||||
| 嚴重 | 1.造成嚴重后果。 2.已經(jīng)被行政處罰后再次違反規(guī)定的 |
從重處罰 | 予以通報,對單位并處六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會計人員五年內(nèi)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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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gòu).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 《會計法》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gòu).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 較輕 |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從輕處罰 | 對當事人處五千元罰款。 | |
| 一般 | 1.主觀故意違法,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持續(xù)時間一個會計年度以上,但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一般處罰 | 對當事人處五千元以上,低于一萬元的罰款。 | ||||
| 較重 | 1.連續(xù)多次違法,持續(xù)時間兩年以上。 2.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
較重處罰 | 對當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低于三萬元的罰款。 | ||||
| 嚴重 | 1.造成嚴重后果。 2.已經(jīng)被行政處罰后再次違反規(guī)定的 |
從重處罰 | 對當事人處三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
| 16 | 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是因客觀原因造成。 3.沒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較小,造成較小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減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低于10%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低于3000元的罰款。 |
||||
| 從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低于15%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低于1萬元的罰款。 |
||||||
| 一般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未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但能夠按規(guī)定糾正違法行為。 3.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較大,造成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一般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低于2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低于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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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并無故拒不按規(guī)定改正違法行為。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4.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巨大,造成較重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較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以上,低于25%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低于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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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故意嚴重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屢查屢犯。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且存在抗拒和阻撓執(zhí)法情況,并無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嚴重故意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
從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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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是因因客觀原因造成。 3.沒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較小,造成較小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減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低于10%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低于3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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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低于15%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低于1萬元的罰款。 |
||||||
| 一般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未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但能夠按規(guī)定糾正違法行為。 3.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較大,造成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一般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低于2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低于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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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并無故拒不按規(guī)定改正違法行為。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4.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巨大,造成較重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較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以上,低于25%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低于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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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故意嚴重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屢查屢犯。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且存在抗拒和阻撓執(zhí)法情況,并無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嚴重故意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
從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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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是因客觀原因造成。 3.沒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數(shù)額較小,造成較小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減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低于10%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低于3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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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低于15%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低于1萬元的罰款。 |
||||||
| 一般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未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但能夠按規(guī)定糾正違法行為。 3.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數(shù)額較大,造成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一般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低于2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低于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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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并無故拒不按規(guī)定改正違法行為。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4.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數(shù)額巨大,造成較重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較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2.給予警告。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以上,低于25%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低于3萬元的罰款。 | ||||
| 嚴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故意嚴重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屢查屢犯。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且存在抗拒和阻撓執(zhí)法情況,并無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嚴重故意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
從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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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是因客觀原因造成。 3.沒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4.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數(shù)額較小,造成較小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減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低于1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低于10%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低于3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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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10%以上低于2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低于15%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低于1萬元的罰款。 |
||||||
| 一般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未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但能夠按規(guī)定糾正違法行為。 3.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數(shù)額較大,造成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一般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20%以上低于3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低于20%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低于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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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并無故拒不按規(guī)定改正違法行為。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4.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數(shù)額巨大,造成較重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較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30%以上低于4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0%以上低于25%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低于3萬元的罰款。 |
||||
| 嚴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故意嚴重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屢查屢犯。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且存在抗拒和阻撓執(zhí)法情況,并無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嚴重故意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
從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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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是因客觀原因造成。 3.沒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數(shù)額較小,造成較小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減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低于1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低于10%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低于3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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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2.給予警告。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10%以上低于2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低于15%的罰款。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低于1萬元的罰款。 | ||||||
| 一般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未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但能夠按規(guī)定糾正違法行為。3.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4.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數(shù)額較大,造成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一般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2.給予警告。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20%以上低于3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低于2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低于2萬元的罰款。 | ||||
| 較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并無故拒不按規(guī)定改正違法行為。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4.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數(shù)額巨大,造成較重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較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2.給予警告。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30%以上低于4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0%以上低于25%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低于3萬元的罰款。 | ||||
| 嚴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故意嚴重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屢查屢犯。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且存在抗拒和阻撓執(zhí)法情況,并無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嚴重故意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
從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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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是因客觀原因造成。 3.沒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數(shù)額較小,造成較小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減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低于1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低于10%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低于3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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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10%以上低于2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低于15%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低于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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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未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但能夠按規(guī)定糾正違法行為。 3.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數(shù)額較大,造成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一般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2.給予警告。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20%以上低于3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低于2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低于2萬元的罰款。 | ||||
| 較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并無故拒不按規(guī)定改正違法行為。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數(shù)額巨大,造成較重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較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2.給予警告。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30%以上低于4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0%以上低于25%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低于3萬元的罰款。 | ||||
| 嚴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故意嚴重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屢查屢犯。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且存在抗拒和阻撓執(zhí)法情況,并無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嚴重故意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
從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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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是因客觀原因造成。 3.沒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數(shù)額較小,造成較小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減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低于1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低于10%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低于3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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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10%以上低于2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低于15%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低于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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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未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但能夠按規(guī)定糾正違法行為。 3.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數(shù)額較大,造成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一般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20%以上低于3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低于20%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低于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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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并無故拒不按規(guī)定改正違法行為。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4.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數(shù)額巨大,造成較重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較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30%以上低于40%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0%以上低于25%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低于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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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故意嚴重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屢查屢犯。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且存在抗拒和阻撓執(zhí)法情況,并無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嚴重故意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
從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資金。 2.給予警告。 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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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 輕微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不予處罰 | 不予處罰 | |
| 較輕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是因客觀原因造成。 3.沒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數(shù)額較小,造成較小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減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2.對單位處低于3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低于2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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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輕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2.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低于1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不低于5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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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1.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未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但能夠按規(guī)定糾正違法行為。 3.有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數(shù)額較大,造成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一般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2.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低于2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不低于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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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并無故拒不按規(guī)定改正違法行為。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4.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數(shù)額巨大,造成較重的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 較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2.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低于3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不低于1.5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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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 | 1.存在多個或多次故意嚴重違反財務會計管理類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屢查屢犯。 2.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且存在抗拒和阻撓執(zhí)法情況,并無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3.有多個或多次其他嚴重故意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
從重處罰 | 1.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2.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低于5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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